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 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