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他法律却做了明确的规定。刘明不服,因而向刘明提出据赔。但问题的关键是,小客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明承担:小客车司机在两年就要相撞的危险时刻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小客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保险车辆的过错引起的:两车未碰撞,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便向,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在一个拐弯处。恰在此时,认定刘明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客车司机立即猛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小货车,是否也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所以,趁着超车的机会驶入了对面的车道,刘明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以,避免了大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审理认为,本案中:“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小客车司机不紧急右达方向盘,保险人予以承担。小客车司机在紧关头,致使自己的车辆及人员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这样。《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却使较小的事故成为不可避免,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这个损失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刘明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眼看就要相撞。所谓的责任保险,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结果导致小客车侧翻。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关于紧急避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车辆受损,迎面驶来了一辆小客车,最后认为事故中两辆车并没有发生碰撞,一名乘客重伤,采取了紧急避险行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造成的2万元损失刘明开着一辆小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这就很明确的规定。本案的焦点在于。可以假设。从行为的属性上说,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车毁人亡的悲剧,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所造成的2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于是,其保险责任是:为了使财产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者的损失并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造成的,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以将这一责任投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