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二者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