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子无代替父偿偿还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偿还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导致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心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受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有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在我俩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债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娃儿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如果父身亡后,子拒却返还,法律上虽然无什么职责,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俩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本领范围内,代替父偿偿还务,以减少社会纷争,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在法律上,子嗣无替爸妈偿偿还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亲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娃儿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限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事实上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事实上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偿还职责。”这一限定要求儿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事实上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能够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来决定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事实上价值的限制了。综上,“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