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那么说明保全裁定已经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同时,如果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保证金,申请解除保全的,应该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退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