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限定要求的人员行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组织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行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获到相应的机敏车行驶证;
(二)年纪不超出60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组织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敏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要求:(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获到出薪水格证的行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不顾是不是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只要无从业资格证都是罚2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