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判决应该是判决书只有送达原被告后,经过上诉期没上诉的判决生效,才能由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没有签收或没有留置送达判决书,那么该判决未生效,故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所以如果你没有收到民事执行书,如果也没有留置送达的话,那你没有收到民事执行判决就不是你的问题,既然你没有收到民事执行通知书,你没有履行民事判决,原告也只能是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能自己采取执行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执行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