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该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第
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适用民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
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去,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