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司法实践中,各地一般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判决中不直接进行处理,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到另行分割,也有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驳回离婚双方对未登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