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