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当找具体承办案件的执行局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
2、关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