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若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则劳动合同无效。若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