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执行时限
1、被执路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准许。申请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在时限期满前5日内提议。”
3、如超出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成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的生活必要花费。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路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路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置。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路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路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做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