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发〔2005〕22号)文件的限定,补贴准则如下: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贴要求的遗属,不分乡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贴准则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准则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准则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遗属,适当提高补贴准则: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在(一)款限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贴准则在(一)款限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丧命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贴准则在(一)款限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
(1)、
(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贴准则,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限定享受的补贴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薪水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爸妈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有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限定补贴准则的50%发给,不够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有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