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的一种形态。抵押权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对于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应当明示。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抵押权放弃权,为形成权,抵押权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抵押权消灭,无须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具有顺位性,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
因此,抵押权顺位亦为抵押权人的财产权利,抵押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有两种,一为相对放弃,二为绝对放弃。相对放弃是指为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绝对放弃是指为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对于两种不同情形的放弃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但一般在学理上认为,在相对放情形下,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属以及顺位并无变化,仅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其所得分配的金额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应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后,按照其各自的抵押担保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在绝对放弃情形下,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照其次序升进。但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的抵押权,其顺位应当位于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之后。存在债务人自物担保、第三人他物担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的放弃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均会应当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