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