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请朋友签手术同意书,但必须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 66条又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案可以视为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在民事代理制度中,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的追认,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来判断,而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案被代理人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是积极配合的,没有明确反对,因此,可以视为家属同意该无权代理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手术日期,并在手术前一天做了相应的手术准备,如备皮、禁食、禁饮等;
其次,手术当天患者家属来了,并且有证人看到;
最后,病人在推入手术室医师对其实施麻醉和手术的时候,病人也没有反对。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手术操作规程,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与代理行为无关,也与手术同意书的签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