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从属性的用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之建构,显然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对应的从属性理论,而必须积极回应现实客观需要。同时,现代劳动力市场纷繁复杂的用工基本上可概括为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