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确立了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为解决长期以来因医患双方举证能力不平衡致受害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