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广泛地发挥社会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允许更多合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参与纠纷解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更适合的纠纷解决途径。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规定,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之外,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