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是仅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的有形、直接的强制或者打击,并且这种强制、打击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公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可以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人身的强制或者打击,也可以是针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正在使用的诸如警用车辆之类的公务用品、办公用品的损毁,因为这种损毁行为也将直接造成公务行为的执行受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作扩大的解释,其暴力的内涵也应当是所有暴力犯罪中最广泛的一种,只要能造成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损害、侵害结果的,或者能够造成对执行公务所适用的物品的损害的结果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由此,无论是有形的伤害行为还是无形的行为,诸如麻醉、灌醉等都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很多罪名都将暴力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暴力是一项必备的构成要件。在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犯罪,诸如、抢劫中,都对暴力作了规定,即暴力是上述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也就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提供了一种研究途径,经过刑法其他罪名中对暴力规定的比较,也可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内涵及具体表现形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辞海》中对暴力作了解释,即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是暴力.
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最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最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制服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
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催眠、麻醉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