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服从管理。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检举: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控告,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