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为了躲避汽车的碰撞,将乙撞倒。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