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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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

一、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怎么认定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当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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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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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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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认定紧急避险的避险过当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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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律规定中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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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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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根据该条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在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待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一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紧急避险人是不受刑事处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紧急避险必须控制必要的限度内,超过这个限度,可能就会改变紧急避险的性质,从而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款规定,紧急避险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了,但是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毕竟还是包含了紧急避险的成分,其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一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对其适用紧急避险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如警察等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险是,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我的朋友昨天坐出租车的时候因为出租车司机要避开逆行的车辆撞上护栏受伤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索要赔偿,请问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么划分的啊?
[律师回复]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案例中,驾驶员在车辆正常行使中突然刹车是造成乘客受伤的表面原因,但是驾驶员无意伤害乘客,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逆行车辆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当时当地情况下该行为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人—逆行车辆开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险情引发人无从寻找,依据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可以要求驾驶员承担赔偿损失,这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什么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什么?避险过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避险过当如何处罚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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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律规定中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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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如: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驾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骑摩托车的丙,致丙轻伤。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引起的险情,属紧急避险,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如:某客车司机A为避免与一辆B驾驶的逆向行驶汔车相撞而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将车急驶上人行道,撞毁了货摊,并致数人轻伤。同样,人货并非B的车所撞,但因险情是B所引起,B应对事故负责。总之,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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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危险可以来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的是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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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条件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正在发生的危险。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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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如: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驾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骑摩托车的丙,致丙轻伤。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引起的险情,属紧急避险,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如:某客车司机A为避免与一辆B驾驶的逆向行驶汔车相撞而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将车急驶上人行道,撞毁了货摊,并致数人轻伤。同样,人货并非B的车所撞,但因险情是B所引起,B应对事故负责。总之,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如: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驾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骑摩托车的丙,致丙轻伤。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引起的险情,属紧急避险,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如:某客车司机A为避免与一辆B驾驶的逆向行驶汔车相撞而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将车急驶上人行道,撞毁了货摊,并致数人轻伤。同样,人货并非B的车所撞,但因险情是B所引起,B应对事故负责。总之,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什么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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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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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二者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损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二者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
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的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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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紧急避险产生的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紧急避险罪的责任认定是什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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