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管制的品有多少种国品管制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类和合成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
二、违规生产与销售管制药品的法律责任根据《品和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品和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行为。第六十六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的。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品和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药品和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药品和,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品原料药和
第一类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品和第一类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品和第一类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品和第一类,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品和第一类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品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第七十三条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寄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品和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品和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品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品和第一类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品和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发生品和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品和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品和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品和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