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有范围有条件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对规范性文件(除规章)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依据如下:
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本条没有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新法规定由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可以审查的范围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是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