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三、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送达。
四、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五、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