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
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给予行政处罚。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第一项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