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首先,未成年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可以变更监护人。
其次,未成年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奶奶可以向提讼,会判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给付抚育费等,或变更监护关系又或同时对以上两项作出判决,要看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建议协商解决,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的奶奶已经做了自己该做的,孩子父母也要承担起责任,关起门来都是自家的事,希望孩子的父母能良心发现,多关心下孩子的生活,让其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