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自您向开发商交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公积金政策变化,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构成合同违约。
3、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您可以公积金政策变化这一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导致您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为由,通知开发商解除定金合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综上,因公积金政策变化导致贷不了款,您可以解除定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