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立案单位如果已经受理,该案件应是刑事案件,应当由立案部门向您出具立案回执单,如果立案部门没有主动出具,您可以要求立案部门出具,如立案部门不出具,您可像当地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有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监督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