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路人有财产,而法院不执行,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限定。但要是隶属以下情况除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限定,主要包括8种财产: ⒈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所必需的生活花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必需的生活花费依照该准则确定。 ⒊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限定为准); ⒌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⒍被执路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流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限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限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