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无须再主张了,相关司法解释也认可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关于抵销权,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自然债务的实现有待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超过诉讼时效后再主张抵销的并不能发生中断效果,过诉讼时效债权行使抵销权,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一旦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因此。
其次、品质相同的。
最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仅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也与形成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笔者认为,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可行使抵销权。
首先。前面已经论述: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去积极行使权利,也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该条并未规定,因此。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观点认为,如既未通知也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均享有时效抗辩权,架空了诉讼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受领权等权利,是不发生抵销权效力的。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尚未超过阶段,该权利的实现仅需通知对方即可,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同样不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而是其认为该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销了。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被架空,有等于债务人的自觉发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与自然债务的性质不符,待过诉讼时效后再去主张抵销权。若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更不能主观上认为已经抵销,从而演变为一种自然债务。对于自然债务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而非当然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除此之外,自然债务仅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抵销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另一方面是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时效制度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成为自然债务,等于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依据相关法理:“下列事项之一,并非双方互负债务便当然产生抵销之结果,债权人仍享有权,无异于强迫他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如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该条是对债权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规定,则无异于强迫他人履行自然债务,在对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受领,该权利的行使无须他人负担义务,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则只能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从而造成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仍受保护的局面,其行使是需要通知另一方的:(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其实不然,如果不通知对方,但其权利的行使均应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抵销权的行使应在时效内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若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