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事件。这种对证人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应的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任何人实施对证人行为的,都可能构成证人罪。在证人罪中,证人不仅仅是指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还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行为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只要实施了证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严重的,即证人手段极其恶劣的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的行为人如实施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对行为人按照伤害、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