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