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只是一个法律事实,没有所谓“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期。你所要说的应是:这份遗嘱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遗嘱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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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遗嘱确定的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间起到现在已经超过2年:则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会在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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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从其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还未超过2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请求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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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虽然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但从继承行为发生之时起(注:不是从遗嘱的书写时间起,而要从继承发生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计)超过20年后才发现权利被侵犯的:也不能再。
3、从你所说的情况看:(
1)如果2006年1月老人去世时,遗嘱上确定的权利人已经发现了遗嘱、但在分割遗产时却故意不拿出来:我认为已经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2)如果遗嘱上确定的权利人在2006年1月老人去世时没有发现遗嘱、或者是不知道老人已经死亡、老人财产的继承已经被继承:就是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其诉讼时效应从发现遗嘱之时、或是知道老人已经死亡遗产已经被继承之时计算2年。”:不可以。(
1)民事法律中对于默认视为有效的,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而《继承法》只规定了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对继承人、遗嘱受赠人没有规定没有表示就视为放弃继承权;正相反,却规定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建议:积极应诉,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质证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上,不要再管诉讼时效。从未见过不等于遗嘱就不是真的,应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的《继承法》规定、遗嘱内容是否处分了其他人的财产。补充回答:
1、如果拿着遗嘱的人是继承人、且故意隐匿遗嘱,又有“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形:他就丧失了继承权,也就无权再要求鉴定遗嘱的有效性:但这不关时效的问题。
2、如果拿着遗嘱的人不是继承人、而是遗嘱中的受遗赠人:那么他自拿到遗嘱时就已经知道自己是受遗赠人:如果从他拿到遗嘱时起已经超过2月:就是他默认放弃了受遗赠权,他也无权再要求确认遗嘱的有效性。下他是不是继承人)现在来请求确定遗嘱是否有效:他必须证明他不是故意隐匿遗嘱、必须证明他刚刚拿到遗嘱(如是继承人,应是拿到后未超过2年;如果是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应是从拿到遗嘱时起未超过2月)才有权要求鉴定遗嘱的有效性。
4、这个问题较复杂,建议你们拿遗嘱的人去,由来确认他是否还有权按遗嘱继承或是受遗赠;如果有权,遗嘱是否有效。
5、也就是说,应先确定他是否还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然后再确定遗嘱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