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科技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