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一是新生儿户口登记,二是已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
第一种情况: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种情况: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
1.其他证件证明。 以上是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还是到孩他爸户口所在地详细咨询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