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