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当事人家门口写了侮辱性的言辞,微信朋友圈也发了,该行为首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应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造成的民事损失,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赔偿。
如果情节严重,在朋友圈被转发500次以上者,其行为就涉嫌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