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交通肇事后、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六人以上,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单位主管人员:
(一)酒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自治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机动车辆所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于构成犯罪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