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进行折算:
1克=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
1克=20克美沙酮;
1克=10克替甲基苯丙胺(M
DM
A)(化学名:N,
-
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
1克=10克替苯丙胺(M
D
A)(化学名:
-
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
1克=1000克(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三氮唑(
4,3-)
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
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纵观所有的刑法处罚,毒品犯罪的量刑未免过于严重.比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犯这八种罪时,才被判刑,只有贩卖毒品为非暴力和恶性的犯罪.连绑架都没有算在里面.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应该是这样的.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指得是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