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传票送到了当事人手中,或是是家里却没有人接收那就是拒收,并不是拒收了就没办法处理的。如果是没办法送到接收人那里的,一样是可以处理。或者说可以要求留置送达,会有个公告期60天。留置送达:
1、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2、《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根据《意见》第8
2、8
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4、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一步,只有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