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应怎样认定
(一)侮辱爱人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能够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爱人的辱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爱人,但如果做法人表面上侮辱死者,事实上上是侮辱死者亲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做法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做法,但不隶属情节严重,只隶属通常的民事侵权做法。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猥亵做法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屡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导致恶劣的影响等。
(三)侮辱做法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能够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愿意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无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获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