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
1、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
3、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