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导致疾病或者死亡的物质,包括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所谓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能自发放射出穿透力较强射线元素的物质。所谓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传染病的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等。病原体通过某种方式在人群中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投放危险物质多发生在公用饮食场所,如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饭锅、水桶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从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散布、邮寄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毒、病菌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报复;有的想嫁祸于人;有的出于嫉妒;有的是为了灭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上面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