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对举证期限的影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故应当另定举证期。而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事项的减少,如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告庭前道歉后原告撤销相关诉请的变更您好,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进一步规定,鉴于诉请变更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具体分析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的影响: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一补漏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变更诉请都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此之外则并不明确。最高《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举证时限规定》
第七条对增加、上述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特别是上述
第七条来看;否则无需再定举证期:“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如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变更诉请,就需要被告相应调整反驳、抗辩或反诉主张并重新举证,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仅在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即人民依本条
第一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结合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就不会增加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无需另定举证期。这也正是上述第七条明确授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予以自由裁量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