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所指的“分居”的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而分居。分居时间应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即向人民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因此,你以分居超过两年为由离婚,理由不充分。还有夫妻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起来计算。所以你们分居不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