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诉无过错责任名词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些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