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我国最早规定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规章是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随后,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提出术前医生要履行知情同意告知及签字规定。但遗憾的是并未明文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所要承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择期手术,术前医务人员依法行使了告知义务,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出现意外时,医方能及时按照诊疗常规进行施救,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时,医方一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同意书不但是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也是患者同意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承诺,但前提是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看,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手术签字必须是患者本人,如果患者本人授权第三人签字,必须要有授权书且保存在病历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手术签字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对于身份不明的无意识患者,紧急情况下的无授权治疗,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即“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是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院仅应对避险不当或避险过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文/张可)